营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金融、保险气象服务,促进和规范气象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保气象灾害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