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补充或者订正的警报预警信息。通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公交车和出租车显示装置等在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