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