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