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交易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