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居民小区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培训、展览、表演等场所。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