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批准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