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