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犬只《动物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养犬登记证》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遗失或者损毁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部门补办。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