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