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