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养犬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登记。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办理登记时间,并向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