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养犬场所证明;(三)犬只《动物免疫证》。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