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犬只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养犬场所证明;

(三)犬只《动物免疫证》。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