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二)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四)犬只《动物免疫证》;(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