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动物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