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动物免疫证》。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