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立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机制。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