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提倡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