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经伤残鉴定机构依法评定,有工作单位的,其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终生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定抚养人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无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