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经伤残鉴定机构依法评定,有工作单位的,其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终生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定抚养人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无行为发生地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