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人员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或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受益人补偿不足的部分,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