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对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设置保护标志。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茶树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支持开展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