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