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公办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和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公办高等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依法向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可以采取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建、共享的方式,面向辖区内居民开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