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健身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