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等人员实行减免。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以及时间,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