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
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等人员实行减免。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以及时间,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