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是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拆卸后的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二)不得超出电动车使用说明规定的时长为电动车充电;(三)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