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是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拆卸后的电动车电池入户充电;

(二)不得超出电动车使用说明规定的时长为电动车充电;

(三)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