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
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主要包括:
(一)开展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宣传,配合行政执法;
(二)建立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信息档案;
(三)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行为,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五)将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行为,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督促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做好住宅小区的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