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新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规划建设电动车相对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和停放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和停放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空地等统筹设置充电和停放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体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