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对租赁厂房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租赁厂房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