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和相关急救设备的规划布局、设置标准、实施保障等内容,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并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市、各区(县、市)分别设置一个急救中心,并配备满足生物、化学等污染防控要求的清洗消毒场所;
(二)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急救点,并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急救点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的要求增设;
(三)全市至少设置一个航空医学救援基地;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直升机起降点。
急救点应当设置在被服务人员相对集中区域并符合交通便利的要求。鼓励将急救点与消防救援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点联合设置,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效率。
前款所称急救点,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根据相关规划设置,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人员值班备勤的固定场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