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开展,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