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设置的用地空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