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为辖区内急救点设置、相关急救设备配置等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急救公益性宣传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