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医院等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急诊医学数字化发展等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运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其他前沿技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