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数据、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