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挪用、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