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接收急救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接收患者,或者占用急救车辆车载急救设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