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科学高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