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