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更新,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急救车辆通行。

因给予急救车辆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