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公众参与急救第三十三条有效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应当将自动体外除颤器安装在方便取用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附有操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根据规划要求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公众急救培训,并在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