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急救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接受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调配,统筹做好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日常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