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急救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和急救车辆等运载工具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