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化工园区所在区(县、市)应当建立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急救中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组成的工作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制定应对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和不同等级事故的院前医疗急救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化工园区所在地设置的急救点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配备现场急救用品、稀释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