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