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