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