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