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